《反有组织犯罪法》五问五答

发布日期:2023-04-11 09:28 作者:滁州市民政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民政局 阅读: 字体【  

一、扫黑除恶斗争单位和个人有什么法律义务?

答: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扫黑除恶斗争“宽严相济”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三、扫黑除恶斗争“打财断血”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四、扫黑除恶斗争对“打伞破网”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五、扫黑除恶斗争涉及在校学生(未成人)犯罪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