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服务指南(2019年版)
事项名称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
设定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经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8号,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及相关文件 |
申请条件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具体条件包括: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基金会名称的要求: 1、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对基金会组织机构组成的要求: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为5至25人;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的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
办理材料 |
1、设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设立的基金会的背景、类型、名称解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设立理由、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渠道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印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7、填写有关表格。 (1)《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3)《基金会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4)《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份,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5)《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内部如设立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应提交一份备案表)。 表格下载:http://www.czmz.gov.cn/bgxz/ |
办理程序 |
网上预审——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办理时间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
联系电话 |
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0550-3217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