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民政局关于《滁州市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0 08:29 来源:滁州市民政局 阅读: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精神,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与照料护理服务等工作开展,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文件,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滁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登陆市民政局官网(http://mzj.chuzhou.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huzhoudibao@163.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滁州市龙蟠大道75号510室(邮政编码:23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

联系人:汪立民,联系电话:0550-3049143。

滁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docx

 

滁州市民政局

2024年2月20日

 

滁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与照料护理服务等工作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关于推进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1〕54号)、《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1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包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照料护理费用和医疗救治、丧葬等其他费用。

第三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适度保障;

(二)坚持科学预算、衔接有序;

(三)坚持规范安全、公开透明。

第四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编制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确保资金到位。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村(社区),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五条 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用途支出,严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公共水电气开支等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政府通过向供养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形式开展特困救助供养工作的,应在购买资金中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主要用途和对应金额明细。

第六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用于:

(一)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支出;

(二)服装、被褥等日用品支出和零用钱;

(三)照料护理支出;

(四)医疗救治支出;

(五)办理丧葬支出;

(六)其他必需支出。

第七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5日前发放到位。发放时,不得直接抵扣特困人员的欠款、缴款、贷款等,不得替支其他救助项目款项。

第八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膳食,应当做到品种多样、营养均

衡,应满足早餐不少于主食和鸡蛋、午餐不少于一大荤一小荤一素一汤,晚餐不少于一小荤两素一汤,结合特困人员身体状况、民族宗教习惯、疾病照料需要制定食谱,治疗饮食应执行医嘱。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服装,应当舒适耐用、尺码合体,应满足第一年夏装三套、春秋装两套、冬装两套,第二年开始夏装两套、春秋装每年一套、冬装每两年一套。贴身衣物(内衣、棉毛衫等)每年三套,第二年开始每年两套。应满足冬季保暖纺织品如棉帽、护膝、棉手套等需求,不少于每两年一套。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被褥等床上用品,应当舒适耐用,至少包含垫被、褥单、冬春季厚棉被、夏秋季薄被和夏季竹席为一套,满足第一年两套,第二年开始每两年一套。对因病因残长期卧床的特困人员应提高发放频率,第一年发放两套,第二年开始每年发放一套,并根据医嘱提供医疗护理床上用品。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零用钱,由供养服务机构按月发放,一般情况不超过本市当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10%。对生活能够自理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通过现金或者转存特困人员个人账户方式发放。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应结合个人意愿以实物形式发放。供养服务机构对零用钱发放,应当做到签领手续齐备、登记账目清晰,发放情况逐月向供养对象公开,并按季度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按月通过“一卡通”发放给特困人员,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方面。

第十条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应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自理能力三档,其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30%分档设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20%分档设置。完全自理能力特困人员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应向提供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支付,不得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滁州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机构、组织或者照料服务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支出应有照料护理记录、支出明细、拨付或签收凭证。

第十二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第十三条 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优先安排入住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公办供养服务机构等。

经县(市、区)评估后,确需入住民办供养服务机构的,由特困人员监护方按照供养服务协议约定方式与机构结付相关费用,优先使用特困人员本人的特困人救助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费用,积极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等医护待遇,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特困人员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商解决。

入住民办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应当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特困人员医疗费用、医院陪护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

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特困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仅可用于特困人员本人医疗费用支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由特困人员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支付医疗费用而获得的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核返费用,应由实施支付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提取。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过世后,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殡葬惠民政策的通知》及各县(市、区)有关殡葬惠民政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提供免费骨灰寄存。倡导特困人员丧事简办,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人办理。如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除当地殡葬惠民政策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殡葬项目服务,服务费用应由特困人员亲属承担。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过世后,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做好特困人员剩余款物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救助供养协议约定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特困供养工作经费,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及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档案管理、政

策宣传等工作必要支出。

第十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拨付及发放,应当手续完备、账册齐全,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保障标准、保障人数、资金支出及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从事特困救助供养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决定停止特困救助供养待遇,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款物,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款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民政部门和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名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治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滁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