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家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公告
经查,以下2家社会团体存在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且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相关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下列社会组织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将印章和登记证书一律上缴到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如以上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民政厅或者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550-3040126、3049390
特此公告。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业务主管单位 |
1 |
滁州市苏滁商会 |
51341100MJA915160E |
直接登记 |
2 |
滁州市稻虾产业发展协会 |
51341100MJA915670U |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
滁州市民政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