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依据《滁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研究,就全市高龄津贴审批发放工作提以下要求:
一、关于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具有滁州市户籍,年满80周岁(计算到月,含当月)的老年人。
发放标准:滁州市区发放标准由市级确定,各县(市)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各县(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提标。
二、关于高龄津贴申请审批流程
高龄津贴申请审批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并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滁州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户口本原件、指定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二)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依托养老服务中心或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现场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批表》,并签署审核人和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同时还应负责免费将申请人申请材料(户口本、储蓄存折)复印1份。乡镇(街道)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本乡镇(街道)当月新增申请人的《审批表》、申请材料复印件(户口本、储蓄存析)、委托证明(非本人银行帐号需提供)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与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街道),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填写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并于每月22日前前将《审批表》反馈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及时将审批通过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留存。
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对当月审批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将当月新增享受高龄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对有疑议的,需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三、关于高龄津贴资金发放管理及其他事项
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按照“动态管理、应享尽享、按月发放”的原则进行。
1.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根据申请审批、人员死亡、户籍变更等情况,加强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对高龄津贴资金进行发放、停发和追缴。对新审批通过人员要及时进行发放;对不符合发放条件(死亡、户口迁出)的要及时进行停发,并对相关多发资金予以追缴;对因年满90、100周岁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主动调整。
2.按月发放。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乡镇(街道)每月15日前将本地《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2,均含当月本地新申请人员,新申请人员需要备注说明,以下简称《汇总表》)上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上报《汇总表》,结合当月新申请人员审批情况,形成本地《汇总表》(含当月新审批人员),于每月2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汇总表》将资金尽快按月打卡发放至发放对象指定银行账户,并注明“高龄”。高龄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3.加大宣传。各地应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方式组织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开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申请发放流程,尤其是村(居)一级要主动作为,及时梳理本村(居)高龄老人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老年人开展入户宣传,确保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高龄津贴政策知晓率达到100%,并主动帮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进行申请。
4.资金保障。南谯区、琅琊区、滁州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辖区的高龄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园区)财政按5:5分担。其他县(市)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5.责任追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高龄津贴审批发放工作进行抽查通报。对因审核审批不严、动态管理混乱造成虚报、重报等“多发”问题,因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漏发”问题,因未落实按月发放造成资金“错发”问题,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据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附件:1.滁州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2.滁州市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样表)
滁州市民政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4日
抄: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区
附件1
滁州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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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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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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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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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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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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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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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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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子女姓名: 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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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级审核意见 |
经调查核实,该同志为我辖区居民,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
审核人员签名: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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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审核确认,该同志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自 年 月起每月按 元发放高龄津贴。 如该同志符合高龄津贴下一档发放条件,自动按相应标准发放,乡镇(街道)可自行调整上报,无需另行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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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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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须同时附本人户口簿、指定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卡)复印件1份;
2.本表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交由乡镇,与申请人相关材料一起留存归档,县级民政 部门不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