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3-09 15:54 作者:滁州市民政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民政局 阅读: 字体【  

为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全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只有志愿者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才属于志愿服务。志愿者参与的活动是由志愿服务组织或者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才会有志愿服务记录。

二、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三、志愿者可以自行在记录了本人志愿服务信息、且具备出具记录证明功能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四、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五、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证明的格式可以参照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八、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和《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本通告自即日起实施。

 

 

滁州市民政局

2021年3月8日